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2.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货运-危险货运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分级、基本要求、性能试验和检验方法等,也规定了包装容器的类型和标记代号。 本标准适用于盛装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是运输、生产和检验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质量进行性能试验和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不适用于: a.盛装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包装; b.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的包装; c.净重超过st1:chmetcnv TCSC="0" NumberType="1" Negative="False" HasSpace="False" SourceValue="400" UnitName="kg" w:st="on">400kg的包装; d.容积超过450L的包装。 2 引用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857.2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温湿度调节处理 GB 4857.3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堆码试验方法 GB 4857.5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垂直冲击跌落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 transport packages of dangerous goods 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按照有关标准和法规,专门设计制造的运输包装。 3.2 气密封口 hermetic seal 容器经过封口后,封口处不外泄气体的封闭形式。 3.3 液密封口 liquid seal 容器经过封口后,封口处不渗漏液体的封闭形式。 3.4 严密封口 tight seal 容器经过封口后,封口处不外漏液体的封闭形式。 3.5 小开口桶 small open drum 桶顶开口直径不大于70mm的桶,称为小开口桶。 3.6 中开口桶 middling open drum 桶顶开口直径大于小开口桶,小于全开口桶,称为中开口桶。 3.7 全开口桶 complete open drum 桶顶可以全开的桶,称为全开口桶。 3.8 复合包装 composite packaging 由一个外包装和一个内容器(或复合层)组成一个整体的包装,称为复合包装。 4 包装分级和基本要求 4.1 包装分级 按包装结构强度和防护性能及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Ⅰ级包装:符合表1~表4有关规定,适用内装危险性极大的货物。 Ⅱ级包装:符合表1~表4有关规定,适用内装危险性中等的货物。 Ⅲ级包装:符合表1~表4有关规定,适用于内装危险性较小的货物。
货运-货运险索赔指南
1、出险报案。无论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前出险或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出险,被保险人/收货人一经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受损,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单载明的检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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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采取施救措施。被保险人/收货人有义务对受损货物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将货损减小到最低程度。
3、申请检验。被保险人/收货人应当及时申请保单载明的货损检验人进行货损检验。但对于整件短少的货损,以及货损数额很小,申请检验所花费的费用很可能高于货损本身金额的案件,被保险人/收货人可以不申请检验,而直接向责任方索取其书面签认的货损货差证明。
4、 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保护追偿权。 对于涉及第三者责任的货损,被保险人/收货人应立即向责任方索取责任方签认的货损货差证明,并以书面形式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以保护保险人的追偿权益。
5、 收集并提交必要的索赔单证 为使索赔尽快得到处理,被保险人/收货人还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交下列索赔必要单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运输合同,包括海运提单、运单、邮单等 ;商业发票;装箱单、磅码单;向承运人或其它第三方的索赔函件;货损检验报告;海事报告或海事声明(如有);承运人签认的货损货差证明;向保险人的索赔文件及清单;其它必要单证。 |